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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食品安全违法者“倾家荡产”?


大食品网 2008-10-29 10:13:00   作者:无名   来源:食品商务网〗

  提高违法者的民事赔偿标准,鼓励消费者奋起向违法者索赔,才能达到让违法者“倾家荡产”的目的。因为一个违法企业产品的销量越大,需要赔偿的金额也就越大。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在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时纷纷表示,食品安全中的违法行为损害人民生命健康,应当用“重典”惩治,对有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仅要在经济上处罚,还要让其“倾家荡产”,但目前草案规定的处罚过轻(《京华时报》10月25日)。

  让违法者“倾家荡产”的说法,在公众中已呼吁多年。然而,我们不仅没有看到有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企业“倾家荡产”,相反,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却层出不穷,一拨连着一拨。看来,让违法者“倾家荡产”的公众意愿多年来既没有进入立法,也没有落实到执法环节。如今在食品安全法草案进入三审之际,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再次发出呼吁,其意义和作用非同寻常。

  很显然,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应当如何让违法者“倾家荡产”?

  按照目前草案的规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及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于这些罚规定,一些委员们认为法律责任偏轻,而且幅度过大,加大了执法难度,也增加了执法的随意性。

  笔者认为,要让违法者“倾家荡产”,加大国家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是应该的,但不能仅指望这一点达到目的,而必须进一步从整体上改革对违法者责任追究的模式。具体来说,就是改革国家主导的责任追究模式,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调动受害者追究违法者责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因为,如果在某一具体法律中无限加大国家处罚的力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之间可能出现公平性障碍,使得法律责任规定畸轻畸重,违背责罚相当原则;另一方面,会给执法工作带来巨大难题,导致抵制或规避法律的行为,甚至滋生各种腐败和徇私枉法现象。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中普遍存在重国家处罚而轻民间赔偿的倾向,从而造成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企业过多地关注政府监管,千方百计不惜代价地把它们“摆平”,而将广大的消费者晾在一边,不管不问。与此同时,由于法律规定消费者索赔门槛很高,赔偿范围和标准较低,导致消费者索赔艰难,往往在费时费力费钱后得到的实际赔偿难以弥补维权支付的成本,更不用说客观上造成的损失。因此,不少受害的消费者不得不无奈地放弃维权。

  从这种意义上讲,只要提高违法者的民事赔偿标准,扩大赔偿范围,鼓励受害的消费者奋起向违法者进行民事索赔,才能够真正达到让违法者“倾家荡产”的目的。因为一个违法企业产品的销量越大,市场占有率越高,受害者就越多,需要赔偿的金额也就越大。特别是这种赔偿多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且最大限度地避免公权腐败。

  虽然从理论上讲,国家按照货值金额的倍数进行处罚也可以实现危害越大处罚越重的目的,但却具有明显的不可操作性,货值金额基本上是无法准确掌握的,客观上必然影响实际处罚力度。

   责任编辑:ruo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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